众所周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是否应当开具发票呢,现就视同销售开具发票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昨天,一老师来电咨询:该公司股东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该公司未开票,该公司对投资的不动产进行折旧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和罚款。黄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现将视同销售不开票被投资方被处罚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概况:吉祥集团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10日以其2016年8月1日取得价值600万元的不动产以公允价值860万元(经评估)投资入股湖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占股20%,入股后湖南吉祥公司的实收资本3500万元。吉祥集团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湖南吉祥公司未开具发票,湖南吉祥公司取得860万元不动产按规定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被税务机关稽查局要求进行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和罚款。
案例解析:湖南吉祥科技公司取得860万元不动产按规定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被税务机关稽查局要求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关键是未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吉祥集团以不动产对湖南吉祥科技公司投资如果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湖南吉祥科技公司对其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
大家已经非常熟悉,吉祥集团以不动产对湖南吉祥科技公司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吉祥集团以不动产对湖南吉祥科技公司投资,也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但未开票。
为什么呢?
因为吉祥集团财务认为,视同销售要开票没有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只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开具发票。吉祥集团是投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不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票没有依据,因此不开票。
每日一税认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要开发票,但更没有规定不能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三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扶贫货物捐赠属于视同销售,给予免税优惠,可开具发票。
吉祥集团不开专票,湖南吉祥公司不仅不能抵扣,折旧额还不能税前扣除,补税、滞纳金和罚款,损失惨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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